在配方中科学、准确地采用副产品和工业三废,主动、积地走综合利用之路,降耗节本,在复配企业的开发运作中溶入循环经济的新成份,也应是企业的自主创新之举,并于社会、于企业两利。但具体操作起来,则有相当难度,按杨斌先生的观点,须解决好“回收渠道”、“生产成本”、“产品性能”、“应用技术”四个难题。
具体到混凝土外加剂域,难题有:有潜质的副产品和工业三废的资源分散、批量小;工艺加工性能差;非纯净性、提纯分离成本高;虽具备某种可资利用的性能但档次较低潜在残存价值不高;多种性能共存、互交、有副作用;等等。
因此,如想将其再生、利用代用,甚至度身打造为一种产品、一种商品,首先必须有合乎逻辑的从实际出发的思路;特的、对路的途径和程序步骤;还要有相应的方法和技巧。根据笔者历年的实践和经验,具体提出以下几点,以供参考。
1.调研、摸底
与混凝土外加剂行业有关的、混凝土外加剂企业可资利用的副产品、三废资源一般分布在:表面活性剂生产企业、石化产品生产企业、印染助剂生产企业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、皮革化学品生产企业、油田化学品生产企业、高分子合成用助剂生产企业、造纸化学品生产企业、金属零件前处理企业、医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、水处理化学品生产企业等域内。要十分注意在己厂运输半径不超过60~100公里的地域范围内,重点排查、寻找。具体的方法可以通过上环保网、查电话本、企业名录等,从中发现初步线索,开展调研。要特别留心注意上述企业各种生产流程中的结晶母液、蒸馏残液、过滤作业的清洗液、循环次数过多须从闭路系统排出的循环液等等,要求其须具有一定的原始浓度、大体稳定的成分和基本稳定的排放数量。调研、摸底时还要顺便搞清:排放地点、排放规律、排放形式、装运条件及利用的可行性。
2.取样、检测
对调研、摸底后初步圈定为有希望的副产品、工业三废品,要按定例方法连续取样,检测其有无表面活性剂、某种酶、糖类、蛋白类等成份和分散-减水活性,以判断、鉴定其有无存在可利用的成分及潜在利用价值的大小,有无把工作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。
3.资源化工艺措施
将选定的副产品、三废品购回后,采用打回流进行均化、保质防腐、兑掺入少量的一种或数种优质原料改性等后处理方法来稳定、拔高其性能,稳定成分、稳定品位、稳定性能,完成其作为原料必要的资源化加工过程。
4.适应性、针对性的改性
在探明、证实可资利用的副产品、三废品的基本情况后,还须据此做出客观的综合利用定性、定位判断。跟进后续工作:做预算,立课题,做试验设计,初步拟定利用的模式、方案,依程序由浅入深地开展工作。对选中的副产品、三废,可以运用:中和、氧化、还原、萃取、固液分离、分解、发酵、酶解、磺化、复合等多种化学、物理的手段,“抑缺扬优”、把握有所抑,有所扬的原则,进行有针对性的、贴切的适应性改性。改性后还须验证其与组方中其他配伍成分的相容性、和谐性,后须调整比重、固含量、PH值,使之与原注册备案的匀质性指标相一致。
5.更为广泛、周详、严密的混凝土试验验证
副产品、三废品一般均有成分和性能缺陷并会致生副作用。因此,必须加倍频数地安排更广泛、周详、严密的混凝土验证试验,特别是必须加做:体积稳定性、R60、R90等长龄期强度和抗渗、抗锈蚀、抗硫酸盐侵蚀的试验,以充分地证明其无害、无隐患,为其进入工业化应用、商品化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。
6.两种综合利用的类型
从上述相关行业的副产品、废水、废渣、下脚料里经过以上资源化处理后的所得物,大致可分为:①处理为配方中某种组份的取代品;②处理为符合GB8076-1997或JC-473-2001标准的、可立使用的商品两种类型。前者自用,后者可销售。因此,在改性、勾兑、复配的具体处理方案上是不同的。但不管是那一种类型,在心理期望值上均应客观地定位在“有限”的前提下。因为副产品毕竟是副产品、三废毕竟是三废、虽然有残余价值的一面,但也有与生俱来、不可割裂的先天缺陷的一面。
如定位在充当取代品,则只能有限度地利用、部分取代和低比例取代。为了维持综合利用生产出的产品在取代前后质量上的一致性、连续性,个别情况下甚至还要“又代又补”,即在取代的同时又须补入一定量的相同或相似的优质正品功能原料,以使用取代品生产的减水剂、泵送剂的品质与原配方维持基本同样的性能水平。如果取代后无法完全调整至原匀质性指标的范围,则应及时向建材质检站进行备案更正。
符合GB8076-1997、JC-473-2001标准的、可立使用的商品,也要客观地定位于低端的“普通级”,千万不能不切实际地拔高。对“出身”于副产品和三废的泵送剂,要加强和跟上售后技术支援和技术服务,使搅拌站能熟悉、掌握其特的性能和使用要点,合理且安全地推广应用,尽快打开局面。另在销售上也应充分让利,争取与搅拌站双赢。
7.善于保护自己的开发研究成果和利益
中国的某些排污企业,避害趋利的本能往往做得过了头。在环保检查和厂区周边居民的压力下,排污企业在混凝土外加剂企业初次上门取样调查时往往姿态很高,提供便利甚至种种优惠条件往外“推”副产品和三废。待等混凝土外加剂企业投入大量人力、物力研究开发利废成功,综合利用成为不可逆转、主被动关系倒置后,“红眼病”一发就变脸。这方面笔者有深刻教训。因此,建议有志于此的混凝土外加剂企业,适时地与排污企业先签订严格的、有约束作用的供废利废协议,使之成为彼方的一个义务,免得成果打“水漂”,当“杨白劳”,受制于人。对企业内部,也建议对利废再生技术加密。如,可对改性勾兑药剂实行隐名代码制,以防不良员工跳槽后企业丧失竞争先优势。总之,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开发研究成果和利益。